Published on November 19, 2015 by

主持:廖成利律師,嘉賓:林端儀大律師

羅逸庭被指關上他人的貨車車門,初被懷疑盜竊,但調查後並無盜竊的證據,警方卻控以干¬預汽車罪。事主原審時被判罪成,判監6個月,上訴仍維持原判,在服刑後上訴至終審法院¬,終獲撤銷定罪。 根據《道路交通條例》第49條,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干預車輛任何部分即屬¬犯罪。案件首先要處理的法律問題是干預 (tamper)一詞的定義。終審法院指,該條例並無為干預下定義,而法庭亦未曾在任¬何案件中為該詞下定義。另外,該詞亦非技術性用語, 故此,終審法院採用字典對干預一詞所下的定義,認為該條文所述之「干預」,應解作對車¬輛任何部分的干擾或搞弄,以造成改動或損害,或對車輛作出未經授權的改變的行為。因關¬門並無造成改動、損害或改變,故事主的行為未足以構成犯罪行為,因此屬無罪。 可見小市民打官司面對有多困難,我們詳細分析此案的法理情。

Tag

Add your comment